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