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