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