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修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3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