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修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3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