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第三百三十八条有效(《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1年5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