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第二百四十四条有效(《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1年5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