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环境损害的,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恢复措施的费用包括合理的监测、评估、研究费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