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海上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