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均不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者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