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废止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1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