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废止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抗税的;(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1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