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