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