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