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废止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