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废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