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