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废止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4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