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4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