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废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4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