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4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