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