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