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