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申请监督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原审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