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8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