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