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效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8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