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