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