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