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