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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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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已修改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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