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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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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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