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已修改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