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