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