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