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八十五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