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 审查/第二节 听证第六十二条已废止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二)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三)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四)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五)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六)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