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 审查/第二节 听证第五十八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由承办该案件的检察人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听证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