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二条已废止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承办人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