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章 回避第十九条已废止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