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章 回避第十八条已废止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