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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八条

已废止

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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