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 管辖第十五条已废止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