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 管辖第十四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