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