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一百零四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