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一百零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