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