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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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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

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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