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有效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