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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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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有效

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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