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有效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